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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以案说法]“旅游+”时代新类型纠纷注意证据保留

本站发表时间:[2018-03-21 ] 来源: 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: 高煦冬

近年来,随着生活水平提高,外出旅游已经逐渐成为大众休闲放松的首要选择。而游客在旅游体验中早已不满足于“打卡式”旅游,促使旅游行业出现了一种“旅游+”的新服务模式,即旅游经营者除了提供传统旅游产品之外,还附加提供大到旅游房产、医疗教育,小到预订民宿、购买门票等服务。

然而,旅游产品的品质参差不齐,一些民宿并没有营业执照,临时涨价;游学旅游鱼龙混杂,国外游学产品经过国内的层层代理价格虚高;分时度假甚至会产生了以度假为名的集资、诈骗乱象,消费者无法维权。据统计,西城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旅游纠纷同比上升30%。3月20日,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对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。

案例一:“旅游+共享” 民宿经营待规范

【案例回放】

张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短时租赁平台网站上以697元+96元(服务费)的价格预定了一间民宿。随后收到房东消息,以十一期间不是这个价格为由要求加价。张女士与房东协商未果后,打网站客服电话要求网站介入协商解决。客服表示,房东临时要求加价的行为的确不合理,但是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。张女士认为,房东的报价应当以网站显示的价格为准。另外,网站既然收取了服务费用,理应给予相应的服务,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协商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资料显示,消费者对民宿的投诉基本集中于虚假宣传、临时加价、退房退款难三个方面。这根源于民宿在法律上的“尴尬”地位:民宿只是以自有房屋或空闲房间为游客提供住宿,相应市场监管并不完善;不少民宿是当地普通民众创办的,多数并没有营业执照。为此,西城法院法官提示消费者应选择相对规范的民宿经营者,遇到纠纷时要做好记录并保存证据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等组织申请调解,或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案例二:“旅游+教育” 服务方选择要慎重

【案例回放】

90后大学生小王在暑假前夕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《美国常青藤名校访问项目协议书》,约定该公司组织小王等一批学生参观白宫、国会大厦,同时参加教授课程、职场交流会等活动,活动时间10天,总费用33500元,费用明细中包括了项目组全程带队费用。小王交完费用,出行前才了解到,该公司没有安排人员陪同乘机,同时得知该公司并没有组织出境旅游的相关资质。于是,小王以此为由要求该公司全额退款,该公司抗辩称小王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没有必要安排陪机服务。

法院经审理后,最终以该公司未依约提供全程带队服务,而合同包含旅游内容,该公司负有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为由,判决酌情退还了小王部分合同款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出国“游学”有研学旅行、海外夏(冬)令营等多种形式。实践中,行业的普遍做法是境内文化交流公司与境外旅行社合作组织游学。作为消费者要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方,查看其是否具有文化交流活动的营业资质,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具体服务内容,避免因合同解释存在分歧产生纠纷。

案例三:“旅游+房产” 维权对象要分清

【案例回放】

李先生夫妇与北京某旅行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个“分时度假”旅游合同。旅游产品具体内容为:李先生夫妇向旅行咨询公司交纳总计25000元费用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,每年享有免费7天的酒店入住权,为期五年。当日,李先生又与上海某酒店和该旅行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,约定李先生成为上海某酒店的会员,旅行咨询公司代为收取“会费”25000元。后来,李先生夫妇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旅游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旅行咨询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系草签合同,三方协议才是正式合同,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,可以继续履行,而且该公司只是代理商,拒绝退还费用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先生夫妇在合同签订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确不公平,而且李先生夫妇以预付费的形式购买旅游服务,此种合同并不适宜强制履行,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先生夫妇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法官提醒消费者,分时度假中酒店出租的权利人是酒店经营者,一般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中介的作用,维权时要分情况合理选择维权对象。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看清合同的解除、违约条款等方面内容。分时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,加之涉及多方服务主体,很多不法分子借分时度假名义诈骗钱财,消费者尤其要注意辨别。


[供稿单位: ]   [责任编辑: 丁彧姝 ]